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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发改环资〔2016〕2849号)

一、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厂网配套、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监管水平,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城镇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厂网配套。坚持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管网配套,提升收集处理效能。
  1.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工艺路线和排放标准。
  1.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1. 建管并重,注重长效。建立健全设施运营监管机制,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提高处理效果和再生水利用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县城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重点流域和区域执行更严格排放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 新建及扩建污水处理厂。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和人口增长趋势,合理布局新建污水处理厂,重点解决县城和重点建制镇设施空白问题。对现有超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建,确保处理能力满足需求。
  1. 提标改造现有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位于敏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因地制宜采取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或更严格标准。
  1. 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临近城镇共建共享,优先支持重点镇、特色镇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建制镇。

(二)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1. 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对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新建城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
  1. 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加快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向城郊结合部、乡(镇)延伸,消除收集盲区。
  1. 加强管网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网普查、清淤和修复机制,提高管网运行效率,减少渗漏和溢流。

(三)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统筹建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杜绝污泥随意倾倒。
  1.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采用焚烧、堆肥、建材利用、干化炭化等工艺,提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
  1. 强化污泥全过程监管。落实污泥产生、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四)促进再生水利用

  1. 扩大再生水利用途径。将再生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农业灌溉等,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
  1. 完善再生水输配设施。结合污水处理厂布局,配套建设再生水泵站和管网,提高再生水输送能力。
  1.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再生水价格政策,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五)提升设施运营监管水平

  1. 强化排放标准执行。严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管,重点流域和区域执行更严格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 推进信息化监管。建设省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在线监控和预警。
  1. 加强绩效考核。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用好政策性金融和专项建设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完善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用地保障、价格改革等政策,支持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技术水平。

(五)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实施有利于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恶臭治理、噪声防治等设施,防范二次污染。

六、附则

本规划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州)应依据本规划编制本地实施方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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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13: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