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规范依据与实施路径
一、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管理的核心依据。该标准按排放去向和水环境敏感程度,将基本控制项目分为一级A、一级B、二级和三级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COD≤50 mg/L、BOD5≤10 mg/L、SS≤10 mg/L、氨氮≤5(8) mg/L、总磷≤0.5 mg/L,适用于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以及出水回用的情况。一级B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Ⅳ、Ⅴ类水域。三级标准适用于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或非重点控制流域。标准还对总氮、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重金属及一类污染物作出了规定,并要求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该标准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从二级处理向深度处理升级,尤其是一级A标准的推行,为后续污水再生利用奠定了水质基础。
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标准体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是再生水利用的技术支撑,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等。这些标准依据不同用途对水质指标提出了差异化要求。例如,城市杂用水对浊度、BOD5、氨氮和余氯有明确限值;景观环境用水重视营养盐控制和感官指标;工业用水则按冷却、洗涤、锅炉等用途区分水质要求;农田灌溉用水需控制重金属和盐分,防止土壤污染和作物危害。
从处理厂排放标准到再生利用标准,反映出水质管理从“达标排放”向“按用定质”的转变。一级A出水经适当深度处理(如过滤、消毒、膜处理)后,可满足多数再生利用标准。
三、城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实施要点
第一,源头管控与雨污分流。完善管网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减少外来水入渗和雨污混接,是保障处理厂稳定运行和出水水质的前提。
第二,工艺选择与提标改造。根据排放去向和回用目标,合理选择AAO、MBR、氧化沟、深度过滤和消毒等工艺组合。对现有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重点强化脱氮除磷和难降解有机物去除。
第三,污泥安全处置。污泥是污水处理的重要副产物,应推进浓缩、脱水、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采用土地利用、焚烧、建材利用等处置路径,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再生水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再生水管网和取水点,优先将再生水用于城市杂用、景观补水、工业冷却和农业灌溉。建立再生水水质在线监测和风险管控机制,保障用水安全。
第五,监管与绩效评估。依据GB 18918—2002和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实施排放监测、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处理设施运行绩效评价制度,推动污水处理行业提质增效。
四、
GB 18918—2002排放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体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城市水污染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规范。落实这两类标准,需要从管网、工艺、污泥、再生水和监管等环节系统推进,实现污水处理由“达标排放”向“安全回用、循环利用”的升级,为城市水生态安全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保障。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dxbest.com/product/32.html
更新时间:2026-10-30 21: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