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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再生水利用的协同实施路径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再生水利用的协同实施路径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水环境治理要求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管控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作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基础性标准,为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了基本依据;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则为尾水资源化利用指明了方向。二者在实践中相互衔接、协同推进,构成了“达标排放—再生利用”的完整链条。

一、GB 18918—2002的核心要求与实施意义

GB 18918—2002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污染物限值,将基本控制项目分为一级A、一级B、二级和三级标准。其中一级A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50 mg/L、氨氮不超过5 mg/L、总磷不超过0.5 mg/L,是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流域地区的主要执行标准。该标准的实施显著提升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率和水质达标水平,为削减入河污染物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与排放标准的衔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等,分别针对不同回用途径提出了水质指标要求。从标准衔接角度看,满足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出水,经适当深度处理后,可进一步满足部分再生利用水质要求。例如,一级A出水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后,其浊度、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可达到城市杂用水标准;经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后,可满足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因此,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和运行中应前置考虑再生利用需求,实现“一处提标、多路回用”。

三、协同实施的关键路径

一是规划统筹。在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将再生水利用需求纳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理确定处理工艺和出水标准,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工艺集成。可采用“AAO+深度处理+消毒”组合工艺,同步实现污染物削减与再生水生产;对再生水水质要求较高的用户,可增加膜处理单元。三是监管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与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排污许可管理与再生水利用统计相衔接,形成闭环管理。四是标准动态优化。随着水环境质量目标提升和再生水应用场景拓展,应适时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推动排放标准与再生利用标准的精准对接。

四、

GB 18918—2002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协同实施,既是水污染防治的刚性要求,也是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必然选择。通过标准衔接、工艺集成和监管协同,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从“达标排放”向“达标排放+资源利用”并重转变,有助于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双赢目标,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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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1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