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一、规划背景与总体要求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湖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阶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49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旨在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和再生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范围包括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建制镇。总体要求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强化运营监管,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动水资源循环利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升,设施运行稳定可靠,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具体目标如下:
(一)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300万立方米/日。
(二)污水收集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约8000公里,基本实现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消除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空白区。
(三)污泥处理处置。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
(四)再生水利用。到2020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缺水城市达到20%以上。
(五)提标改造。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新建扩容。结合城镇发展需求,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重点推进武汉、襄阳、宜昌等大中城市及县级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 提标改造。对排入敏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其他地区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排放标准。
- 建制镇覆盖。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先在重点流域、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实现全覆盖。鼓励邻近乡镇合建共享。
(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
- 管网新建与改造。加大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力度,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 管网维护与排查。建立管网定期排查和修复制度,推进管网混错接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
(三)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 设施建设。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土地利用、焚烧、建材利用等方式。
- 监管强化。落实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杜绝污泥随意倾倒。
(四)促进再生水利用。
- 利用途径。鼓励将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城市杂用、景观补水、农业灌溉等。
- 设施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泵站,推动再生水规模化应用。
(五)强化运营监管。
- 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监控。
- 绩效评估。建立运营绩效考核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政府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等支持,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三)完善政策机制。落实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设施运营有稳定资金来源。完善再生水价格政策,促进再生水利用。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
(五)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与示范,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五、
本规划是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行动纲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为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湖北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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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11: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