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49号)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一、规划背景与总体要求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湖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湖北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49号),结合省情实际,编制了《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为核心,系统谋划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管网配套、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等任务,旨在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围绕长江大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基本原则包括: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場运作;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规划目标为:到202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500万立方米/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约100万立方米/日。
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
(一)加快污水处理能力建设。针对部分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设施超负荷运行等问题,“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武汉、襄阳、宜昌等大中城市及重点县城的新建、扩建工程。到2020年,全省新建污水处理厂约80座,新增处理能力约300万立方米/日,满足城镇人口增长和污水收集率提高带来的处理需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将出水标准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部分环境敏感区域(如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重要湖库周边)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提标改造规模约400万立方米/日,重点改造老旧氧化沟、SBR、A²/O等工艺,强化脱氮除磷功能。
(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针对管网不配套、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直排等问题,“十三五”期间加大管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全省新建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约1.5万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雨污分流,县城和建制镇逐步推进雨污分流。同步改造老旧管网,修复破损和错接混接点位,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重点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四湖流域等敏感区域管网工程,消除“走后门”式的临时截污措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低于100毫克/升,县城不低于80毫克/升。
三、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推广
(一)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因地制宜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景观补水和农田灌溉。城市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老城区结合改造逐步推进。重点在武汉、宜昌、襄阳、鄂州等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厂和分布式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省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约100万立方米/日,建成一批规模化再生水利用项目。
(二)完善再生水利用政策与标准。制定出台《湖北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再生水水质标准、价格机制和激励措施。再生水价格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費改税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园林绿化、道路冲洗、公共厕所冲洗等市政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间梯级利用,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送管网。
(三)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鼓励以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和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堆放和简单填埋。“十三五”期间,新建、扩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模约2000吨/日(以80%含水率计),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0%。鼓励采用“生物沥浸+好氧发酵”等工艺,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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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19:25:00